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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海關之貨物遲到,可以求償嗎?


沈OO 發問於 2023-04-01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報關行同時也是我們的倉儲在兩個月前已收到報關資料,我們同時提供d7跟d2的文件,先做了d7但因倉儲提供的內部盤點表跟海關的盤點表不同導致了文件上的錯誤,後來倉儲做了d2期間已經提供報單給我們核對,我們也確認了核對報單無誤,在核對後我們也不斷的向倉儲提出盡快做報關事宜因為貨物需要銷售不能遲到,都未得到正面回覆不進行報關的原因,但是卻在一個月後倉儲業務通知為了避免文件錯誤要在報關前進行開箱驗貨確認倉儲文件沒有錯誤,請問這樣無原因的扣留貨物照成貨物遲到是可以的嗎?我們是可以向倉儲(報關行)求償的嗎?在這期間倉儲端的一直不斷的提醒他們的監管海關都是熟人,這樣是可以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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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您所述資訊,報關行兼倉儲(下簡稱“A報關行”)受貴司委託處理報關及倉儲事宜,初步探討如下:

一、倉儲方面
1.其契約性質較屬於寄託及倉庫,故A報關行依民法倉儲相關規定(例如,民法第613至621條規定參照),就受託物品應負倉庫營業人之保管責任。
2.換言之,如果是遺失所導致之盤點表不一致、並因而導致物品無法出口報關,則A報關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民法第613條「稱倉庫營業人者,謂以受報酬而為他人堆藏及保管物品為營業之人。」及第614條『倉庫,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寄託之規定。」等規定。可供參考。

二、報關方面
1.其契約性質較屬於委任,因此,
(1)A報關行依民法委任相關規定(例如,民法528第52條規定參照)、以及「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就處理委任事務(即報關事宜)應負受任人之善良管理責任。
2.換言之,如果是A報關行內部疏失所導致之盤點表不一致、並因而導致物品無法出口報關,則A報關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民法第528條「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及第535條「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等規定,以及報關行設置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50007)
第13條「報關業受委任辦理報關時,應依據進出口人提供之發票、提單或其他有關資料文件,依規定正確申報貨名、稅則號別或其他應行申報事項,製作進出口報單或其他報關文件,其「電腦申報資料」與「報關有關文件」之內容必須一致。前項申報內容應先經專責報關人員進行審核無訛,並以經海關認可之密碼或其他適當方法簽證後輸入。報關業受委任辦理報關,應切實遵照關稅法、關稅法施行細則、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及其他關務法規之規定,詳實填報各項單證書據及辦理一切通關事宜。海關依關務法規規定,通知報關業應予配合辦理之事項,報關業應切實辦理之。」等規定,可供參考。

三、通常可行之務實追償措施可能如下(包括但不限於):
1.準備:有關委託報關及寄倉之合約及文件、貴司交付用以報關之貨物買賣及運輸文件。
2.向報關行 郵寄正式催告函或追償函,並務必保留送達對方之寄信證據(例如存證及回執)。
3.自行或委請律師談判,要求盡速解決出貨報關問題。
4.如果不成,則考慮在報關行註冊地採取法律行動(並請參考下列第4點)。
5.倘貴司與報關行間之合約有約定仲裁條款或管轄法院之條款,則需要按照該條款,採取相關法律行動(例如,訴訟或仲裁)。
6.再者,法律行動之結果(例如判決或仲裁判斷)日後的強制執行、執行成本及對方資力狀況等因素,貴司也需要依個案情況進一步評估而決定。

以上敬供初步參考,實際情形需依具體個案及證據以認定。
雋倫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維倫律師
(02)23314680


【以上說明僅供初步參考,不代表法院或權責機關之最終判定】
雋倫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99號10樓之7| (02)23314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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