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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欲收回廠房


陳OO 發問於 2023-03-30 | 臺北 | 製造業

Q: 我司為有限公司,茲有塑膠廠商於於102年1月1日起向我司承租廠房做為其營業使用(無收押金)並為我司之供應商,於107年12月31日到期後,因雙方為客戶與供應商之合作夥伴關係,未另訂租賃合約並每月有繳付租金迄今,致已成不定期租賃關係,現因其於111年5月申請停業至今,對於我司塑膠零件之供應產生中斷,我司預取回廠房自設塑膠部門,以維護我司之物料需求,問題如下:
1.我司可否拒收房租,然後以土地法第100條第三項之規定,訴諸法律要求返還廠房?
2.因我司計劃自行設立塑膠部門,可否以土地法第100條第一項之規定要求收回廠房自用?

不動產 租賃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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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在此情況下,由於承租方未違反租賃合約並且持續繳付租金,因此您的公司"不能"單方面拒收房租。土地法第100條第三項規定,當出租人需取回房屋使用時,應於預告期間內通知承租人並支付適當之損害賠償。因此,若您的公司想要取回廠房,應與承租方進行溝通協商,並經過合法程序進行。

根據土地法第100條第一項之規定,當出租人有自用、親友自用、公益或其他正當理由,且承租人對於要求收回房屋有無異議時,出租人可以要求收回房屋。因此,倘若確實有自用事實可以考慮主張該條款。

需要注意的是,不論是要求返還廠房還是要求收回廠房自用,都應該確保符合土地法的相關規定,以避免產生法律風險。建議您在進行相關程序之前,諮詢相關法律專業人士的意見,以確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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