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民法第356條之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如您所述,客人購買產品時,應依一般程序從速檢查是否有瑕疵,如果發現有瑕疵時,應立即通知店家,但客人購買產品已超過1年10個月才來訊息說明有瑕疵,除非是一般檢查不能發現的瑕疵,否則客人沒有立即通知店家發現瑕疵時,會被認為已經承認所拿到的商品沒有問題。至於一般檢查不能立即發現的瑕疵,等到日後發現時,客人也應該立即通知店家;沒有通知時,會被認為承認所拿到的商品沒有問題。也就是說,如果是一般檢查就能發現的瑕疵,店家可以依照前開規定拒絕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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