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心急如焚,感謝律師解說,真是感恩不盡。
有關「債權人有無提出對待給付」之意為何?
A:
敬啟者:
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
制執行。」所謂對待給付是指債權人於要求債務人給付之同時,須相對應地盡某種給付義務。此端視「執行名義」有無特別記載而定,若無特別記載,則法院執行處依據執行名義內容進行強制執行時將無須判定:「債權人有無提出對待給付」;若有特別記載,則為符合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三項之規定,在開始強制執行之前,即須依據執行名義所記載之對待給付內容先判定:「債權人有無提出對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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