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想請教目前將於一間股份有限公司離職。
已經在此公司服務2年多,入職時有簽一份工作須年滿五年,提前離職需支付教育訓練之費用,及公司所受全部損害,但沒有任何補償金?
當時不簽只能離職,又適逢疫情工作不好找的階段,只好硬著頭皮簽了下去。
公司在滿兩年時將我送出培訓,目前因為個人因素想要離職,需賠償受訓實際費用約17萬,但公司說需加上未服務滿的比例需再賠償月薪4個月(約16萬左右)
請問這樣是否合法?
A:
您好:
1. 您提到入職時公司有要求須年滿五年,若未滿五年離職需要支付公司教育訓練費用跟賠償損害
是屬於最低服務年限約定
2. 若公司要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5-1條第1項跟第2項規定,否則約定將無效
因此要看在職期間公司有無支付您合理補償?培訓費用誰支付?離職原因為何?可否歸責於您
等因素綜合判斷該約定是否無效
3.若案件進入法院,法院審理時會花時間調查認定以上因素,並會影響案件成敗,同時法院也會視個案情況審酌違約金約定是否過高,予以酌減
4.以上供您參酌,若還有疑問或需要進一步策略建議,可以再加line(line ID: lyhkueiyuan)討論
勞動基準法第15-1條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第一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第二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
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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