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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售購入的商品 微商提告我侵權亂價


林O 發問於 2023-03-26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我簡單說一下
就是我在一個微商出清群裡面
販售一個商品 這個商品的價錢低於他們市場規定價 但我不是他們的代理商 這個價錢是我跟其他代理購買達到一個量 所獲得的價錢 這個代理給的是多少我就販售多少 沒有任何獲利 商品圖片的來源是從網路上得到的


我想詢問這個情況對方可否提告成功 目前現在應該是卡在有用到他們公司的圖片

我清楚買斷後所有權就屬於我的,
我想用怎樣的價格賣就用甚麼價格賣,即使是該公司簽約經銷商,原廠在法律上都無權利干預。 
但他們這個是有註冊商標

創始人說要對我提告
使用他們的公司圖片跟低價賣他們的商品
 他跟我說:
我們公司的產品都有註冊商標如果不是本公司經銷商授權販售
將會交予律師處理

再麻煩您替我解答????????

消費糾紛 電子商務法規 電子商務 公平交

瀏覽人數:1262

A:  您好,

您自代理商買斷的真品,當有權自已販售,即俗稱的「水貨」,但您未經授權使用對方公司用來販售水貨的圖片,可能會涉及侵害商標權或著作權,傳送上網販售刑責更重。

相關法條如下:

商標法第95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用於與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同一商品或服務,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附有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實際狀況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如有任何問題,再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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