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員工在去年 工作場左手骨折,雇主後續有付所有的醫療費用,術後,復健時期薪資都有支付,現在手復原可正常工作,員工家屬又跟雇主索討十萬元,不支付就提告雇主過失傷害 ,這樣提告有成立嗎?還沒有收到法院傳單
A:
根據您的描述,員工在工作場所左手骨折,雇主後續支付了所有的醫療費用,術後和復健期間也支付了薪資。現在員工的手已經復原並且可以正常工作。然而,員工的家屬要求雇主支付十萬元,否則就提告雇主過失傷害。
首先,要判定是否有過失傷害的問題,需根據當時的情況進行評估。如果員工的手骨折是由於雇主的過失導致的,例如工作場所的安全措施不足等,那麼家屬有可能在法律上提告雇主並要求賠償。
然而,如果員工骨折是因為自身違規或其他原因導致的,雇主已經支付了所有的醫療費用和薪資,並且員工已經復原並且可以正常工作,那麼員工家屬要求雇主支付額外的十萬元,可能沒有法律根據。
A:
您好:
一、因您的提問較為簡要,律師暫先假設您所述之「員工在去年 工作場左手骨折」屬於職業災害(詳細定義您可參考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之規定),來做以下回答。當員工遭遇職業災害時,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規定,即須負擔無過失補償責任(也就是縱使雇主對於職業災害之發生並無過失,亦應負擔補償之責任),範圍包括醫療、工資、失能及死亡補償,依您所述情形,雇主應僅須負擔醫療及工資補償,且目前均已有支付。
二、至於您提問「提告雇主過失傷害,這樣提告有成立嗎?」仍須視該員工受傷之客觀情狀及勞雇條件等各項因素而定,若參照我國目前課予雇主維護勞工職業安全義務之諸多法律(可參照民法第483條之1、勞動基準法第8、59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6條等規定),現行法下雇主對勞動安全係肩負相當大之義務及責任。因此,若雇主有未善盡防止勞工發生危險義務之情事,確實有被偵查機關或審判機關(即檢察署及法院)認定雇主應負過失傷害責任之風險,此部分建議可提供更充分資料以利律師進行具體之判斷及建議。
三、若 貴公司事業仍有意與該受傷員工協商解決,甚至願意考慮再次支付一筆和解金,只希望杜絕該員工及其家屬日後屢次再來求償,則建議務必簽訂和解協議書(載明關於該員工某年某月某日於工作場左手骨折受傷一事不得再向 貴公司事業或負責人為任何請求),並要求該員工簽署一份空白的刑事撤回告訴狀(只於狀尾具狀人處簽名,案號、股別、具狀日期等欄位均留白),以避免和解後該員工仍提起刑事告訴、反覆「以刑逼民」索要賠償。
四、以上說明敬供參考,如仍有疑問,歡迎來信洽詢。
劉上銘律師
信箱:sonny@taipei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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