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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未公證,房東是否無權提早解


林OO 發問於 2023-03-17 | 臺北 | 其他未分類業

Q: 請問,如果房東與租客的租約是未公證的情況下,房東想要提早收回房子給自己的子女住,合約上有一條條款是,需提早一個月與對方告知,並賠償一個月的租金,這樣適用嗎?還是因為租屋未公證,所以不適用呢?因為已經提前一個月跟租客說,一開始說好,又過了一個月說我們房子沒公證,所以他不搬,要等合約到期才搬

不動產法規 消費者債務清理 契約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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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有關租約的公證目的,是為了日後如有人違約時,可以拿公證租約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不必再經由訴訟,取得勝訴決才可以強制執行。

因此,合約如有約定:「房東想要提早終止租約,可以提早一個月告知對方,並賠償一個月的租金」,就算沒公證,這樣的約定還是有效。

只是如對方堅持不搬,因為租約沒有公證,房東只能透過訴訟,主張契約條款有效,而請求房客搬離。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實際狀況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如有任何問題,再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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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租賃契約並不以公證為生效要件,也就是說,公證與否並不影響租賃契約之效力。租賃契約進行公證,係對於房客返還房屋、給付租金、給付違約金或房東返還押租金等事項,不須經過訴訟就能請求法院強制執行。如您所述,房東與租客的租約未公證,房東想要提早收回房子給自己的子女住,合約上有一條條款是,需提早一個月告知對方,並賠償一個月的租金,該條款在雙方簽立租約即已有效拘束雙方,不會因為租約未經公證而影響效力,租客的主張並無理由。但若租客執意不搬,則房東若想要收回房子,並須透過法院訴訟,獲得遷讓房屋的勝訴判決確定後,才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上開情形較為複雜,建議可以向專業法律人士尋求協助,以俾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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