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有關租約的公證目的,是為了日後如有人違約時,可以拿公證租約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不必再經由訴訟,取得勝訴決才可以強制執行。
因此,合約如有約定:「房東想要提早終止租約,可以提早一個月告知對方,並賠償一個月的租金」,就算沒公證,這樣的約定還是有效。
只是如對方堅持不搬,因為租約沒有公證,房東只能透過訴訟,主張契約條款有效,而請求房客搬離。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實際狀況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如有任何問題,再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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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租賃契約並不以公證為生效要件,也就是說,公證與否並不影響租賃契約之效力。租賃契約進行公證,係對於房客返還房屋、給付租金、給付違約金或房東返還押租金等事項,不須經過訴訟就能請求法院強制執行。如您所述,房東與租客的租約未公證,房東想要提早收回房子給自己的子女住,合約上有一條條款是,需提早一個月告知對方,並賠償一個月的租金,該條款在雙方簽立租約即已有效拘束雙方,不會因為租約未經公證而影響效力,租客的主張並無理由。但若租客執意不搬,則房東若想要收回房子,並須透過法院訴訟,獲得遷讓房屋的勝訴判決確定後,才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上開情形較為複雜,建議可以向專業法律人士尋求協助,以俾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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