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如果甲為A營造公司的「股東」,現在想再成立一間營造公司,甲是否可以再當B營造公司的「負責人」呢?謝謝。
A:
您好,
營造業法並沒有限制擔任A營造公司的「股東」,就不可以再當B營造公司的「負責人」。
相關法條如下:
營造業法第3條第1項第八款規定: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係指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係指代表公司之董事;在獨資組織係指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合夥組織係指執行業務之合夥人;公司或商號之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負責人。
營造業法第28條規定:營造業負責人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實際狀況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如有任何問題,再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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