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有一報社記者未向本公司及負責人求證
即於報章上發表一篇不實報導
雖經抗議仍態度強勢,於是乃至台北地檢署提告
但檢察官未傳本人與記者對質,即以不起訴偵結
再經再議,仍以記者所言有所本[指承辦警員洩密〕為由駁回
本人備有多項證據[無法當庭呈給檢察官參考〕
卻不敵提告人所自掰之報案筆錄
請問現今[案子已過半年〕本人有何作為可行?
本人無錢可聘請律師,是否只有待宰的份呢?
以上問題,真的感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本件似乎已經經過再議後仍為不起訴處分。就客觀上,等於已經是結案了,除非有其他新的事證,不然案件就已經是屬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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