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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知侵權後圖樣又疑似被抄襲


黃OO 發問於 2023-03-09 | 高雄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律師好,本公司自行創作圖樣在未註冊情況下,收到同業來函表示侵權。
1.對方已完成註冊,與我方圖樣概念相似,但細節、畫風差異大。(市面上已有多款相似概念圖樣可參考)
2.本公司已照對方要求將相關商品圖文下架,對方仍舊要求賠償。(未提出損害證明)
3.本公司發表創作後,對方重新繪製與我方更加雷同之圖樣,並再次申請註冊。
想請求律師解答,我方是否需負賠償責任?能針對第3點提起異議嗎?謝謝。

智慧財產權 商標權問題 著作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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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有關所詢事項涉及商標侵權之問題:

商標法第68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為供自己或他人用於與註冊商標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附有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者,亦為侵害商標權。」

商標法第69條規定:「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人依前項規定為請求時,得請求銷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但法院審酌侵害之程度及第三人利益後,得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商標法第71條規定:「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以下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
四、以相當於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額為其損害。
前項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予酌減之。」

針對台端所詢之第三點,由於台端並非是商標權人,所以無法主張商標權之部分。至於台端遭求償損害賠償部分,是否確有商標權侵害部分及是否可以其他方式保障您的權益,尚需更多詳細內容及相關資料加以判斷,方能給予更完善的建議。為保障您的權益,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安排諮詢,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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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絡電話:02-2751-5156

A:  您好,關於詢問商標權侵害爭議,提供以下初步看法:

商標權侵害與否,得先就雙方商標於外觀、讀音、觀念上是否相同或近似,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類別是否同一或類似來判斷,若二者商標圖樣不構成近似、或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類別不構成類似,應未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將不構成商標權侵害。故建議將商標權人註冊商標與我方使用的商標、標識先提供給專業律師協助判斷,若二者確有極大差異,構成商標權侵害的機會可能較低。反之則可能構成商標權侵害,而可能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若係早於他人商標註冊前,我方已將相同或近似的圖樣作為商標使用,得考慮以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主張該他人商標註冊為「搶註」,對該商標註冊異議或申請評定,由智慧財產局審定撤銷該他人商標之註冊。若該他人商標已申請但尚未註冊,則得提出「第三人意見書」,以由智慧財產局核駁其商標註冊之申請。

以上僅為原則性、通案性回覆,具體情形仍應以實際個案為準,若有任何疑問,歡迎至本所預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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