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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月薪改為時薪後之特休計算

月薪改為時薪後之特休計算


陳OO 發問於 2023-03-09 | 臺北 | 製造業

Q: 我司為有限公司,現因有同仁於111年7月5日到職(月薪制),於112年3月因家中事故,無法全天性上班,提出希能於112年4月1日起改為每日上班4小時(薪資改為時薪制)問題如下:
1.是否需先辦離職再重新入職方式,將其原滿半年享有3天之特休先予結清?再重新歸零起算?
2.於4/1起改為每日僅上班4小時,如此,於10/1滿半年後其特休天數如何計算?是否依原享有之特休日折半計算?
3.改以時薪計算且每日僅上班4小時之情況,可否視為臨時工?又另若因公司於年末時,希其能恢復每日工作8小時(改回月薪制)而該員工又無法配合時,可否進行要求該員離職?(是否須給資遣費)

勞動契約 請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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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日安:

依貴公司所述,似乎是關於部分工時之勞工之僱用問題。

關此,貴公司也可以詳細參考勞動部111 年 3 月 14 日勞動條 1 字第 1110140177 號函修正之《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謹簡要回覆如下:

一、《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之「陸、 勞動條件基準」之記載如下,宜以下列方式計算工作年資及核給特別休假:

「部分工時勞工其工作年資應自受僱日起算。部分工時勞工轉換為全時勞工,或全時勞工轉換為部分工時勞工,其工作年資之計算亦同。

……年度可休特別休假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比例計給之:
部分工時勞工工作年資滿6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自受僱當日起算,6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6個月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部分工時勞工工作年資滿1年以上者,以部分工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乘以勞動基準法第38條所定特別休假日數計給。不足1日部分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惟不得損害勞工權益。但部分工時勞工每週工作日數與該事業單位之全時勞工相同,僅每日工作時數較短者,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給予休假日數。」

二、《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之「陸、 勞動條件基準」之記載如下,若貴公司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所定之事由,欲辦理資遣,宜以下列方式辦理預告期間、發給資遣費:

「(一)資遣預告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辦理:

1、勞工接到資遣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請假外出謀職假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之工作時間。

2、謀職假之每日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計給:
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40小時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並乘以8小時。

……2、部分工時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退休金,雇主應依該條例第6條及第14條規定,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資遣費計算應依該條例第12條規定計給。

3、部分工時勞工轉換為全時勞工或全時勞工轉換為部分工時勞工,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資遣費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計給,應按工作時間比例分別計算。」

三、末,依《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之「伍、 僱用」之記載:「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勞動契約宜以書面訂定,其勞動條件及勞動契約形式,應與全時勞工相同,並應明確告知部分工時勞工其權益。雇主於招募全時勞工時,對於原受僱從事相同職種工作之部分工時勞工,宜優先給予僱用之機會。」

【但以上建議僅供初步參考,仍須視具體狀況,方能為準確之判斷。謹建議您宜備齊相關資料,向鄰近地區之專業法律人士進一步諮詢。】

運鞍法律事務所
鄭婷婷 合署律師
708臺南市安平區慶平路571號7樓
(06)297-7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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