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求解勞基法相關問題:
本人於3/6於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
當天有就醫並開立醫生證明,
3/7身體仍不適請假在家休息,
3/8到公司詢問人資請假相關事宜,
卻被告知未提供當天(3/7)就醫證明,
無法請病假,需比照事假扣全薪。
1.請問公司這樣是否合法?
2.因事故當場和解(有手寫和解書),
故未拿到警察提供的三聯單,
是否即不可算為公傷假呢?
以上提問,謝謝????????
A:
您好∶
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至於證明文件,只要是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即可,包含診斷說明書、醫療收據等。不過,若病假當天並未去看醫生,也無法出示相關資料證明,這時就要以事假來申請。
所以,如果您3月7日身體不適卻未就醫而無任何證明文件時,只能請事假。
以上答覆,若有進一步疑問,或有指正,歡迎來電討論,謝謝。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