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請問員工於95/3/1到職為正職員工,但於111/12/1轉為兼職員工,隔年112/3/1有特休產生,若要結算特休是以兼職人員薪資做結算即可嗎?
A:
您好∶
依據勞動部107年5月17日勞動條1字第1070130761號函修正之『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修正規定』第陸、三、(三)點所示
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辦理。其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如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年度可休特別休假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比例計給之:
部分工時勞工工作年資滿 6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者,自受僱當日起算,6 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 6 個月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部分工時勞工工作年資滿 1 年以上者,以部分工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乘以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所定特別休假日數計給。不足 1 日部分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惟不得損害勞工權益。但部分工時勞工每週工作日數與該事業單位之全時勞工相同,僅每日工作時數較短者,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給予休假日數。
故在同一公司正職轉兼職人員僅係工作時數不同,故您當時並沒有在原公司離職後重進公司(勞動條件有變更,故應重簽勞動契約),勞動年資應合併計算。合併計算後之勞動年資,再依上開要點計算特別休假日數。
以上答覆,若有進一步疑問,或有指正,歡迎來電討論,謝謝。
A:
您好:
您的提問涉及正職員工轉兼職之「特休日數」及「特休折現」之問題,分別回應如下:
【特休日數】
一、按勞動部所訂「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第陸點第一項:「工作年資:部分工時勞工其工作年資應自受僱日起算。部分工時勞工轉換為全時勞工,或全時勞工轉換為部分工時勞工,其工作年資之計算亦同。」之規定,自正職員工轉為兼職員工,其工作年資及特休計算,仍要自正職受僱日起算。
二、次按「注意事項」第陸點第三項第(三)款略以:「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辦理……年度可休特別休假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比例計給之:部分工時勞工工作年資滿6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自受僱當日起算,6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6個月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部分工時勞工工作年資滿1年以上者,以部分工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乘以勞動基準法第38條所定特別休假日數計給。不足1日部分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惟不得損害勞工權益。但部分工時勞工每週工作日數與該事業單位之全時勞工相同,僅每日工作時數較短者,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給予休假日數」,則為兼職員工後續特休計算之依據。
三、謹就您所述:「95/3/1到職為正職員工,但於111/12/1轉為兼職員工,隔年112/3/1有特休產生」試算該員工特休日數如下:
自95/3/1至112/3/1年資17年,前16年為正職員工計有特休22日(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參照),最後1年中途轉為兼職員工則應依前述「注意辦法」第陸點第三項第(三)款辦理,則假如該員工每週工作日數仍與全時勞工相同者,則仍依勞動基準法前開規定,滿一年即加給一日,則總共應計給特休23日。
【特休折現】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之規定,勞工如有特休未休,勞雇雙方得協商供勞工延後繼續實施排定特休,或轉換為工資。
二、如就您所詢於112/3/1結算該員工未休之特休以發給工資,因該員工已轉為兼職員工,則應以該員工兼職工作之「日工資」乘以「未休日數」(小數點請勿捨去)加以計算。
以上說明敬供參考,如仍有疑問,歡迎來信洽詢。
劉上銘律師
信箱:sonny@taipei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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