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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購消費糾紛問題


賴OO 發問於 2023-03-03 | 臺中 | 其他

Q: 您好:A朋友是做代購的業者,請我幫忙拜託在國外的朋友買個精品回來,而我請B朋友在國外幫忙帶回來後,至專櫃確認是否為正品,在確認商品沒問題後,轉交至A朋友手上,而A朋友在售出後過了一年多,現在購買的客人在說商品可能有問題,請問一下這樣我這邊會有什麼樣的法律責任,或者是我這邊需要付什麼樣的責任嗎?
以下為我的理解
1. 商品售出過久,無法認定商品是否為當初購買之商品。(產品是否有被掉包也無法認定)
2. 售出如有問題應在當下就要提出,而不是在一年多後才反映有問題。(套用在任何的商品買賣上好像不通邏輯)
3. 客人有將商品拿去鑑定,鑑定單上寫著:本鑑定只提供識別,不可作為其他商業性質及糾紛調解用途。代表這是客觀的鑑定無法充當證明文件。

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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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依您所述,精品的正品跟贗品有價差, 若賣方出賣時有出具保證書擔保為正品,結果發現是贗品,產生的價差,買方有可能主張減價跟退錢。

2.至於一年後才反應合理嗎?要看民法第356條規定來判斷,例如買方有能力於購買後就立即知道是贗品嗎?買方是否需要鑑定後才能得知,所以無法一概而論

3.若賣方對買方的鑑定報告有意見,買方可以再找第二家鑑定機構來判定。

4.最後,您及B朋友是否有責任,要看您跟B朋友與A朋友間的法律關係是什麼,代購時有擔保該精品是正品嗎?及有從中收取服務費嗎?要先知道細節,才能予以判斷

民法第356條規定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民法第360條規定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以上僅為一般性法律意見,若需要進一步討論或具體建議,可以再加LINE討論(ID: lyhkue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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