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5個月前我發生了車禍,初判表描述我為全責,與對方調解不成,所以最近對方告我過失傷害,警局打電話來說我一定要本人到案說明,但我因為工作的關係上個月已經出國,近期都無法回到台灣,請問可以手寫請假單並附上發生狀況描述,請家人印下來交給警察嗎?
A:
您好,
一般刑事案件被告應該要親自到庭,不能僅委請家人到庭,最好請律師協助向檢察官說明案情,並向檢察官請假,並儘可能與對方達成和解,俾免您被通緝,造成您以後回國的困擾。
刑法第284條規定: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實際狀況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如有任何問題,再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TEL:02-2542-9950
LINE ID: winniech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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