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有個問題請教,我爸在民國57年時與外省朋友購入一房地各持有房地1/2,但因外省朋友在開放大陸探親後就定居大陸不再回來,現今也無法聯繫上,想請教您若我提出分割共有物之訴聲請變價拍賣,法院是否會因為無法聯繫共有人而拒絕變價拍賣?
A:
您好,
訴訟中可以請求法院用寄存或公示送達的方式送達法院文件給對造,應該不會因為連繫不到而無法訴訟,至於法院是否同意以變賣方式分割,要視個案的狀況及訴訟中的主張而不同,不見得每個案件的分割方式都是用分割的方式。
以上回覆僅係依您所述回覆,僅供參考,實際狀況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如有任何問題,再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TEL:02-2542-9950
LINE ID: winnie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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