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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關於特別休假問題(幼教老師)

關於特別休假問題(幼教老師)


阿O 發問於 2007-01-24 | |

Q: 律師你好:


本人從事於幼教工作
由於機構前年告知關於休假等事項福利將開始依勞基法之規定實施
想請問一下有關特別休假的問題
從基準法上看來說明
勞工只要在一事業單位從事一年以上的工作就有七天的特別休假
問題一:
如果本服務機構是於94年7月1日開始實施此基準法之規定
那條文中所說明滿一定期間之計算是從何算起
是從94年7月1日之後算起(94/7~95/7)還是往前的年資時間算起呢(93/7~94/7)


問題二:
由於幼稚園人手調配的問題
所以機構規定七天的假,分上半年下半年的方式准休
基本上,上半年可休3.5天(95/7/1~95/12/31),下半年可休剩餘的3.5天(96/1/1~96/6/30)
由於本人以遞出辭呈說明工作至這學期期結束(96/2/16)
那想請問下半年的3.5天我是否仍然有權在結束工作以前休完呢?


問題三:
如果機構說明因為我將離職而不能到達他們准休剩餘3.5天的期日規定(96/6/30)
因而不准予我休剩下的3.5天假
請問這樣的規定合法嗎?
那我有無救助申訴的管道呢 ?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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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有關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特定日期後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至於尚未到期之特休假,當然不得主張特休或是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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