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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案件的相關問題請教,謝謝回覆


唐OO 發問於 2007-01-24 |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事由如下所述:
我跟我女友做網拍
有一天想進去台北市兒童福利中心拍照
然後因為我們不知道那個是私立財團法人不是公立機構的
所以就被一個保全趕出來
我就馬上拿相機跟衣服出來
結果他要我出示證件
我不肯,他搶我相機不成就改搶我衣服拿了就跑
然後我追上去把我衣服搶回來
那時他絆倒在地上腳踝扭傷
(除腳踝之外,全身無其他外傷)


我跟他到警衛室以後打電話報警
警察過來以後就說他當調停人
要我跟他道歉然後陪他去看醫生
沒有做筆錄,現場也沒有證人
後來我ㄧ直陪他巡邏到下班後
因為是禮拜天所以中醫都沒有開
最後是跑到三總急診
因為等了四個多小時,我有事就先走
給他一千五的醫藥費就離開了


過了幾天,我接到他電話說他要開刀
理由是因為我踹他
之後他一直打來,我都不理他
現在他拿診斷證明、開刀住院等証明向刑事組提起傷害告訴
並要求賠償12萬5(醫療費及薪資賠償)


當時的地點我再去找監視錄影帶則發現那個地點並沒有監視器
調閱當時處理警察的工作紀錄則是記載
「....兩人爭執糾紛,使張員腳踝受傷,當場和解,無須警方處理」
第一次的筆錄內容,我強調我無意侵入兒福中心
而在告知下也馬上配合離開,並且無任何破壞行為
警察到場後也主動配合出示證件
而對方受傷是因為他搶我相機與衣服
我在追上之前去也無任何攻擊行為
純粹是因為兩方拉扯而導致該保全跌倒


請問:
1、他搶我東西,而我追上搶回導致他受傷
(如果他不搶,那我也不會去追,那他也不會受傷)
這樣的因果關係在法庭上是否成立?亦或是有過失傷害的責任?


2、開庭後檢察官是否會自行申請刑事鑑定來做判準還是自由心證審理呢?
或者是需要我們自己提出刑事鑑定的申請呢?


3、像這樣的刑事鑑定沒有證人、沒有現場筆錄,是否鑑定結果能夠完整公正呢?


4、請問在偵查庭中陳述以下主張是適當的嗎?
(1)如果真是踹人傷害,那怎麼會剛好只有腳踝的位置?
(2)我陪同對方到急診但沒有等到醫生就走掉,那怎麼能夠確定他的傷究竟是如何造成的呢?
(3)對方有三百多萬卡債(當天他跟我聊天提到的) 他的經濟困難,所以有合理動機去擴大並扭曲事實藉以達到其經濟目的


5、請問這案子對我來說最糟最糟的結果會是什麼?


6、如果刑事鑑定結果很清楚他的傷勢是跌倒導致,那他所做的不實筆錄是否可讓我們直接拿來告他誣告呢?


感謝大人耐心看完,敝人感激不盡,真的很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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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因果關係應該是成立的。不過你是要拿回自己的衣服,這一點應該是屬於有利於你的事實。
2、這樣的案件,不知道要用什麼東西來鑑定什麼項目,檢察官應該會從其他客觀證據來認定是否構成犯罪。
3、資料愈充分,愈能判斷真相。
4、「後來我ㄧ直陪他巡邏到下班後,因為是禮拜天所以中醫都沒有開,最後是跑到三總急診,因為等了四個多小時,我有事就先走 ,給他一千五的醫藥費就離開了」這是對你有利的部分,對方受傷還可以行走,還可以巡 邏,然後再至三總就醫,有可能因此而造成更大的傷。但本件的傷是否嚴重,最後會依當時醫生的判斷來決定檢察官的認定。因為醫生的判斷是屬於專業的判斷。有需要請醫生說明是第一次就會造成或是因為受傷後,再因為走路而造成更嚴重的傷害。
5、應該是過失傷害易科罰金再加上民事賠償。
6、若證據能證明是誣告,當然可以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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