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在網路販售副品牌燈管 可使用在小紫除塵機上 如在標題打上 小紫 除塵機 是不行的嗎?或者小紫同款 替代小紫 這樣是可行的嗎?
A:
一、您好,依您所述之情形,可參照以下規定:
1、商標法第5條第1項「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一、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二、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三、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四、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
2、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一、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
二、依照以上之規定,若您使用原廠的商標,是為行銷之目的,且會讓消費者以為商品的來源是原廠,就會侵害原廠的商標權;但若您使用原廠的商標,只是用為描述性或指示性的合理使用,在實務法院判決中,會認為您沒有侵害商標權的故意。
三、建議您在廣告的文案上,要清楚地說明產品並非原廠產品,以免未來產生侵權爭議。至於所謂清楚說明的標準為何?如何讓文案被認定為描述性或指示性合理使用?要做到那些配套才會符合描述性或指示性合理使用?須有完整的資料始能判斷、分析,建議您親自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詳盡之資訊,俾保障您的權益。本所已有多次協助當事人規劃此類副廠產品銷售之經驗,您可與本所聯繫協助。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如需進一步詳細討論與評估,可與本所聯繫預約本律師電話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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