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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有股東身份之執行董事能領資遣?

有股東身份之執行董事能領資遣?


AO 發問於 2023-02-21 | 苗栗 | 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我們為一合夥之股份有限公司,因大環境及公司產品競爭力持續下降,相關合夥股東決議結清關閉公司,而合夥之一(掛名董事長)負責清算資產及依法資遣員工,待相關財務報告製作完畢後,於資遣費明細中赫然發現合夥執行業務者(董事長),亦欲請領資遣費,請問於法合適否?其他合夥人需尊辦嗎?


另外,由於合夥執行業務者(董事長)屬雇主,故於勞健保自付額部分與員工不同,雇主屬全額自付,然於公司結清帳務中,其亦列出多年來已自繳之勞健保費用(扣除同薪資列表中員工負擔部分),要求補償溢繳部分,此要求是否合理?亦由於其屬雇主身分,故無法納入勞退新制部分,而其又自列新制實施後之年資 x 勞保投保薪資 x 0.06要求補償,請問此法亦合理嗎?

以上,勞煩解惑,感謝

公司變更(合併、解散、清算、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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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董事長與公司間是屬於委任契約,受公司委任,擔負企業營運的成敗責任,代表資方的管理者。而依公司法之規定,公司董事雖依法定程序可以領取薪資報酬,但其所獲得的薪資報酬,和一般受指揮、監督的上班族迥異,所以董事長並不符合勞基法所定義的「勞工」,當無資格爰依勞基法之規定向公司請求資遣費,亦沒有資格從公司的退休準備金專戶中,提領退休金,因此,貴司董事長要求其無法納入勞退新制部分,而其又自列新制實施後之年資 x 勞保投保薪資 x 0.06之補償,顯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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