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您好,依您所述之情形,可參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二、依照以上之規定,7天鑑賞期的計算,是從收到商品開始起算7個「日曆天」,以您提出的範例而言,2/10(五)收到商品,算7個日曆天,鑑賞期到2/17(五)為止,只要在2/17(五)之前,顧客有反應要退貨,就可以退貨。另外,消費者保護法並沒有規定顧客解除契約後,應於多久內寄回商品,但既然契約已經解除,貴公司有退款義務之同時,也有權利向顧客要求返還商品,顧客若未於合理期間返還,依個案情況可能可以向顧客求償。
三、建議之作法為,在公司契約或政策規定上做相關的約定與規劃,以免未來與消費者間發生爭議。至於公司網站中購物契約內容應如何約定?相關政策應如何訂定?購物及退貨流程應如何規劃?才能完整保護公司之權益,須有更多相關資料才能給予具體之建議,本所已有多次協助電商公司客戶建立相關契約、政策與流程之經驗,您可與本所聯繫協助。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如需進一步詳細討論與評估,可與本所聯繫預約本律師電話諮詢,謝謝。
A:
您好:
依消保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以及民法第122條之規定:「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由上可知,7天猶豫期是以消費者收受商品之翌日後起算,若第7天為假日時,末日順延至次日。如您所述,2月10日收到商品的話,從2月11日起算7天鑑賞期,2月17日為第7天,並非不是所有假日都不算,只是如果第7天遇到假日,才順延到隔天的工作日。而當顧客跟貴司反映要退貨時,應該是貴司在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原交付處所或約定處所取回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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