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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欲離職,訓練費的賠償問題

欲離職,訓練費的賠償問題


如 發問於 2007-01-24 |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去年初接到公司公文
公司願出訓練費讓員工利用私人時間到外面受訓
公文上寫

「從受訓日起,未滿一年內離職,賠償全額訓練費」
「一年內未考取相關證照者,賠償一半訓練費用」


之後上司徵求我同意後就幫我報了一個12萬的訓
沒有再簽訂任何合約
只有一份公文跟上司提報受訓課程與名單
我從5月開始受訓、7月結束
受訓後不久這個課程就改版了,我也錯失考照機會


今年2月我決定離職
公司欲追討12萬元的訓練費

請問我有機會不賠或少賠嗎?

課程改版非意料中的事
其他受訓的同事也都因此未考到證照

請問我還必須要賠償訓練課程的費用嗎?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回覆

瀏覽人數:4236
匿名

律師

A:  您好:
賠償訓練費用應屬於一種離職違約金,由於離職違約金一般是由勞僱雙方自行約定,本於契約自由原則,原則上勞工應該要受到契約之拘束;又您雖然沒有簽訂任何形式上的契約,但您參與該訓練的行為,應可視為對該契約條款之默視同意。至於是否可以酌減金額,依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所以是否應酌減離職違約金之金額,應視離職違約金依社會一般標準是否過高而定,進入訴訟前,建議先向勞工局申請協調。

A:  企業經營者基於考量其需求及營運成本,而與新進員工約定至少需服務一定之期間,並約定違反之員工須賠償企業之損失或逕定懲罰性違約金,該等約定如業經員工同意後始簽認,則自屬契約自由原則之範疇,應認為有效。並無何違反憲法法律保留原則或違反對等公平原則或法律之強制規定或禁止規定。茲有台北地院91年勞簡上16號判決、桃園地院89年簡上198號判決、台北地院91年勞簡上23號判決、台北地院91年勞小上3號判決可資參照。故雇主以台端從受訓日起未滿一年內即離職為由,請求賠償全額訓練費用,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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