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一下,員工抓取的圖片是至網路上抓取,並張貼至公司網路。
現在被圖片所屬者發現,並要求我們賠償。請問這樣是否有侵犯到對方的著作權呢?
A:
您好,
他人製作的圖片,如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即複製並於網路上使用,且不屬於合理使用的情形,即可能侵害他人的著作權,可能涉及民事或刑事責任。
有關民事責任的部分,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依同條第2項規定,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所謂重製,依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是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的重複製作行為。而依同法第91條規定,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所謂公開傳輸,依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是指例如利用網路傳輸或是供人下載著作的行為。因此依同法第92條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的方法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實際狀況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如有任何問題,再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TEL:02-2542-9950
LINE ID: winniechern
A:
一、您好,依您所述之情形,可參照以下規定:
1、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2、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3、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4、民法法第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5、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二、網路上的圖片,是著作權法上受保護的美術著作,員工將其從網路上抓取,並張貼至公司網路,是著作權法上重製的行為,所以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在網路上抓取圖片並張貼至公司網路,是一種侵害他人著作權的行為。
三、依照前述法律之規定,民事部分,若員工確實有盜用對方照片,張貼在公司的網站上,員工侵害對方的著作權,要負賠償責任,且因為員工是執行公務時有侵害對方著作權的行為,所以公司也要連帶負責賠償給對方;刑事部分,若對方提出告訴,員工和公司負責人都有要面對刑事訴追的可能。
四、建議之作法,若確實是員工抓取對方照片並使用在公司網站上而侵害對方著作權,可先試著和對方協商和解,若無法和解而須進入訴訟時,因為侵害著作權涉及刑事責任,建議找專業智慧財產律師協助處理,本所已有多次處理相關智慧財產權糾紛之經驗,您可與本所聯繫協助。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如需進一步詳細討論與評估,可與本所聯繫預約本律師電話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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