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您好,依您所述之情形,可參照以下規定:
1、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2、民法法第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二、依照以上之規定,員工部分,若員工確實有盜用對方照片,張貼在公司的網站上,員工侵害對方的著作權,要負賠償責任;公司部分,因為是員工執行公務時有侵害對方著作權的行為,所以公司也要連帶賠償給對方,但公司賠償給對方的錢,可以再向員工求償。
三、建議之作法,先和離職員工確認照片來源,若確實是盜用對方照片,和員工一起去和對方協商和解金額,由員工負責賠償給對方。若員工一時沒錢賠,而由公司先賠償給對方,公司之後還是可以向員工要回這筆錢。
四、此外,建議找專業智慧財產律師諮詢,建立公司相關制度與契約,讓公司可以符合法令上「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之條件,則往後若再次發生此類糾紛,公司依法就可以不用負連帶賠償責任。本所已有多次為公司導入相關制度之經驗,您可與本所聯繫協助。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如需進一步詳細討論與評估,可與本所聯繫預約本律師電話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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