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日安:
依您所述,似乎是要至他人品牌網站擷取圖片後,用於自身著作、出版之書籍。
關此,可能涉及著作權法第91條、第92條之刑事責任。
建議若欲使用他人之圖片等著作,宜確實取得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避免法律上風險及爭議。
謹提供相關法條如下,敬供參考:
*著作權法第91條
(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3項)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4項)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但以上建議僅供初步參考,仍須視具體狀況,方能為準確之判斷。謹建議您宜備齊相關資料,向專業法律人士進一步諮詢。】
運鞍法律事務所
鄭婷婷 合署律師
708臺南市安平區慶平路571號7樓
(06)297-7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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