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雇主要求臨時病假(一天以內)要打卡(留下定位資訊),請問有何法律依據?公司的請假規定中並無寫到此規定,之前也無此作法,強調是主管現在有新的做法,原本的公司規定是一天以上(不含一天)須提出看診證明,一天以內(包含一天)原本並沒有任何書面規定,
另外若是生理假也要求要依照辦理,是否有任何法律依據。本人平時並無多次病假紀錄,一個月最多一~二天,包含生理假。
A:
您好:
依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辦理。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再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請假等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請假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爰勞工如確有請假之事由,雇主應依法給假。勞工請假時,若以通訊軟體(如:Line)告知雇主請假理由及日數,事後仍應依工作規則之規定或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請假手續。內政部民國74年9月11日(74)台內勞字第344223號函: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於辦理普通傷病假請手續時,提出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應可作為請假之依據。因此,您來詢有關病假,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雇主依法均應准許,但事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而提出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以足以證明確有請病假之正當事由。所以雇主不能要求勞工於請假當日要打卡、留下定位資訊等。以上供您參考。謝謝您的詢問。
日新聯合法律事務所 張凱婷律師 TEL:(02)2351-6037FAX:(02)2356-9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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