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之前在94.6月向旅行社買了華航機票飛往北京二張(約三萬多)
在機場卻發現機票遺失
詢問華航櫃台和旅行社經理人都說先向華航櫃台購買原價的機票(約六萬多)
持新票根再將六萬多退回來
但是去了華航服務小姐說:先前買的優惠票須經理旅行社辦理退費,華航不能退費。
也遵從旅行社經辦人員提示到派出所辦了遺失證明等相關文件
但是票款卻遲遲無法下來
打電話問經辦人員也只回覆說:已將資料寄往台中,他們也不知道何時會下來?
請問,一開始他們都說(華航櫃台和旅行社經辦人員)持新票根申請半年後可以退回原價六萬多的機票費用
我卻苦等了一年半卻消息全無!
感覺好像是旅行社在應付我
請問我該怎麼去申訴呢?
或是有其它辦法可以讓我儘快處理
謝謝您的回覆!!
律師
A:
您好:
依照中華航空公司與您之間之運送契約,即「國際航線旅客及行李運送條款」第11條之規定「……若整張機票或部份航段機票遺失,則旅客要求退票須提出足夠的證務費後航空公司才可退款,並且需:所遺失的機票,確未曾使用或申請過退款或曾另開新票;簽署由航空公司提供之文件聲明若此機票已被他人全部或部票退款時,願依航空公司規定歸還航空公司所退之票款……」;該條亦規定「辦理退票者自願退票只能向原開票航空公司或其授權旅行社辦理」,所以您可以依照上開契約,向華航公司請求退票。
至於救濟途徑部分,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之規定,即「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同法第44條並規定:「消費者依前條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 (市) 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提出申訴或申請調解,如調解不成更得另行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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