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一、近年法令因人權等潮流偏向對債務人的保護,故除了財產、薪資,並無其他合法查詢財產的管道。
二、支付命令的時效原則跟隨原本的請求權時效,但如原請求權時效不足5年的話延長為5年,所以如果無法確定的話,請每5年換發1次債權憑證。
三、該帳號名字如果是對方的,則可以強制執行要求扣押看看,如果不是對方的則不能直接要求扣押。
四、另外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故聲請強制執行時,亦可一併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之財產狀況。
以上答覆,若有進一步疑問,或有指正,歡迎來電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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