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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詢問一下


李OO 發問於 2023-02-07 | 高雄 | 製造業

Q: 你好,想詢問一下我原先找工作時是人力派遣請去公司上班 6個月了還是沒正職 公司請派遣叫我做到月底 我直接跟派遣說那我之後自己找工作就好 結果遇到5號領錢了都沒有匯款也找不到人了 這樣我該如何處理呢?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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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有關派遺事業單位積欠派遺勞工工資,應如何處理乙節,說明如下: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22條之1規定:「(第1項) 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要派單位應自派遣勞工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第2項) 要派單位依前項規定給付者,得向派遣事業單位求償或扣抵要派契約之應付費用。」

(二)、本題派遺勞工原先找工作是由人力「派遺事業單位」,請派遺勞工於要派單位(公司)上班,則派遣勞工之法律上雇主為人力「派遺事業單位」,只是勞工是在要派單位(公司)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因此,派遣勞工係受僱於人力「派遺事業單位」,因此派遣事業單位依本法及勞動契約負有按期給付工資之義務,。應由人力「派遺事業單位」給付派遺勞工工資。

(三)、但是,本題人力「派遺事業單位」(雇主)於○月5日發薪日卻沒有匯款給付工資,且再也找不到人力「派遺事業單位」,足見人力「派遺事業單位」積欠工資。若派遣勞工遭雇主積欠工資,派遣勞工可向地方政府勞動主管機關申訴,勞動主管機關可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罰,或依勞動基準法第27條規定,限期令其給付。

(四)、如派遣勞工向主管機關提出救濟後,仍請求未果時,諸如本題再也找不到人力「派遺事業單位」,以致派遺勞工無法取得工資,則依上開勞動基準法第22條之1第1項規定,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亦即,此時應由要派單位負補充給付工資之責任及義務。立法理由,係考量派遣事業單位無法支付薪資,實務上係因源自於要派單位未支付價金所致,故明訂勞動基準法第22條之1第1項規定,由要派單位負補充責任,始具合理性。倘,要派單位仍不給付工資予派遣勞工時,勞工可向地方政府勞動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如調解不成立,派遺勞工可向要派公司及「派遺事業單位」提起民事請求給付工資之訴訟。

(五)、如勞工有訴訟之必要,亦可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扶會全國專線:(02)412-8518,網址:https://www.laf.org.tw/),申請法律扶助,如經該會審核通過准予扶助,則將指派扶助律師協助勞工進行訴訟程序,律師費用全額免費。

(六)、再者,如要派單位如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之1第1項規定,給付派遣勞工工資,則要派單位可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之1第2項規定,向派遣事業單位求償或扣抵要派契約之應付費用,以避免派遣事業單位未來將工資給付責任轉嫁由要派單位負擔,並平衡要派單位之損失。

二、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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