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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使用物品印上名牌logo


林OO 發問於 2023-02-04 | 臺北 | 營造及工程業

Q: 我請人做一個放釣漁用具的箱子
自己要用的
上面印上 電動工具品牌Milwaukee 的商標圖按

請問這樣會違法嗎?
還是需要經過該品牌公司的人同意?

商標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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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商標法第68條第1項規定:「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建議您在印製圖案前,可至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網址:https://twtmsearch.tipo.gov.tw/OS0/OS0101.jsp)搜尋想使用的圖案是否經註冊成功而取得商標權,如他人已註冊取得商標權,如符合商標法第68條規定,又未取得商標權人授權的話,即構成侵害他人商標權。
如他人註冊中但尚未取得商標權,此時使用雖暫不生違法疑慮,但該商標核准後,因為您是在知悉商標申請註冊後仍使用,不符合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善意先使用規定,因此仍受商標權人的商標權效力拘束,如您仍持續使用印有商標的商品,如符合商標法第68條規定,又未取得商標權人授權,即屬侵害他人商標權。
經檢索後發現,「MILWAUKEE」現已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申請號:111062964),為避免日後侵權疑慮,建議您取得該品牌公司的授權後再使用該圖案。

簡要回覆如上,謝謝。

A:  您好,就是否涉及商標權侵害,提供以下初步看法供參:

依據商標法第5條規定:「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一、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二、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三、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四、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前項各款情形,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之者,亦同。」,而該條規定立法理由略以:「本條之目的在於規範具有商業性質之使用商標行為,所謂『行銷之目的』,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第16條第1項所稱交易過程(in the course of trade)之概念類似」,即商標之使用,係於交易過程中,使用人於主觀上須基於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意圖,客觀上亦須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係用以表彰商品或服務之來源,並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區別。

依據所提供資訊,若該釣漁用具箱子印上Milwaukee 的商標圖樣係供「自用」,即非基於行銷之目的,且主觀上無任何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意圖,或不構成商標法第5條規定之商標使用,無侵害商標權之疑慮而無須取得授權。惟,若所使用之Milwaukee商標圖樣係經特別設計而具備最低程度之創意時,或有可能涉及著作權侵害。

以上僅為原則性、通案性回覆,具體情形仍應以實際個案為準,若有任何疑問,歡迎至本所預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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