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商品不符預期

商品不符預期


賴OO 發問於 2023-02-04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請問 我於FB Marketplace找到個人賣家 購買一本寫真書 已在對話過程中 再三確認過是否有損 對方聲稱沒有 但我收到貨後 發現內頁有嚴重破損 且物流方式為賣貨便 退貨需要自行與賣家聯繫 但現在賣家消失不回應 請問我該如何為自己爭取權益 不知道賣家是否有算詐欺 感謝平台

消費糾紛 公平交易法 消費者保護法

瀏覽人數:603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按刑法上詐欺罪之成立,要以加害者有不法得財或得利之意思而實施詐欺行為,被害者因此行為,致表意有所錯誤而為財產上處分,受有損害,且加害者所用行為,堪認為詐術者,始足當之。若行為人非自始基於不法得財或得利之意圖,客觀上無施用詐術之行為,或並無損害發生,或者所受損害,非由欺罔行為陷於錯誤所致,均不得遽以詐欺罪相繩;至於債務人未依債務本旨履行其債務或提出給付等情形,如非出於自始無意履行債務之詐欺犯意所致者,尚與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構成要件有間;矧詐欺罪之規範意旨,固在於禁止行為人於私經濟領域中使用欺罔之手段損人利己,然私經濟行為本有不確定性及交易風險,於私法自治及市場經濟等原則下,欲建立私人間財產上權義關係者,亦應參酌自身主、客觀條件、對方之資格、能力、信用,及可能損益,並評估其間風險等而為決定,除有該當於前開詐欺罪構成要件之具體情事得被證明屬實外,自不能以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而致債權人蒙受損失,即遽謂該債務人詐欺,否則詐欺之刑事責任與民事債務不履行責任將失其分際(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2號著有判決意旨參照)。」
如依您所持有的相關事證,可證明對方之行為係基於不法得財或得利之意圖,客觀上施用詐術之行為,即可認對方之行為為詐欺行為,您可委由律師協助確認,並可再對其為民事的賠償責任求償。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