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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中請辭,特休問題


林OO 發問於 2023-02-04 | 臺北 | 其他

Q: 於107/10/01入職
預計112/04/31離職
詢問111/10/01-112/04/31期間
離職特休應得天數。
公司表明曆年制,員工實質卻是以週年制計算天數。
曆年計算方式要怎麼算呢

以勞工公告離職要以週年計算,
如公司堅持曆年計算是否有違勞基法。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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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上開所謂半年、1年等係以實際工作時間計算。
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規定
勞工於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取得特別休假之權利;其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勞工得於勞雇雙方協商之下列期間內,行使特別休假權利:
一、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週年之期間。但其工作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為取得特別休假權利後六個月之期間。
二、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期間。
三、教育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
雇主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應於勞工符合特別休假條件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故上開第2項有規定,勞雇雙方可就特休假權利協商。

所以,特別休假依法原則上是以勞工服務滿半年或一年後,方取得請休之權利,也就是俗稱之「週年制」。但實務,上勞雇雙方仍可依上開施行細則另行約定以曆年制、會計年度、學年度(學校)或自行約定之年度給假之模式,這部分有的話應該在一開始的勞動契約就載明才對。

依您狀況,如無特別協商,依法工作滿1年6個月,所以可取得特休7天+3天=10天。

以上答覆,若有進一步疑問,或有指正,歡迎來電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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