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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公司工作規則未明確公告仍具效力

公司工作規則未明確公告仍具效力


謝OO 發問於 2023-02-02 | 新竹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請問公司工作制度由老闆口頭或者在未告知的情況下是否仍具效力?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30人以上公司程序上除要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
那30人以下公司呢?

當出入職時簽訂的員工守則,沒有讓勞工留存且不准拍照是否有違勞基法呢?

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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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有關工作規則之生效要件,說明如下:

(一)、按,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04月13日(85)台勞動三字第108464號函:「一、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故事業單位之工作規則如合上開法定程序及要件,自發生該法工作規則之效力,反之則否。」亦即,原則上事業單位訂立之「工作規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開揭示」,始發生勞動基準法關於工作規則之效力。如工作規則未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原則上工作規則不發生勞動基準法所定工作規則之效力;且工作規則未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將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而得依同法第79條第1項規定處罰。

(二)、惟民事法院多數見解,有不同看法,認為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非工作規則生效要件,只要雇主有將工作規則公開揭示,且工作規則內容並無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團體協約規定,仍無礙為勞動契約之一部分(參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29號民事判決)。

(三)、又,工作規則經由雇主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卻未公開揭示,則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當地主管機關應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處罰,並得通知限期促其依法規定將工作規則公開揭示之,逾期未改,得再予處罰,直至改正為止。且未依法規定公開揭示之工作規則所規定之事項尚非當然無效,應視該規定是否為法令之規定或已為勞雇間勞動契約之約定而定(參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8月14日台勞動一字第128029號函)。反之,如未公開揭示之工作規則,其內容並非法令之規定,且勞雇雙方並無合意或默示承諾該工作規則之內容,則該工作規則尚不能拘束勞工。

二、有關僱用勞工未滿30人之事業單位得否訂立工作規則,說明如下:

(一)、按,內政部75年07月25日(75)台內勞字第425237號函:「僱用勞工未滿三十人之事業單位得自行決定是否訂立工作規則;如訂有工作規則,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之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以上,係「應」依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之。如事業單位僱用勞工未滿30人,依上開函釋,係可「自行決定」是否訂立工作規則而己,如欲訂立工作規則,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開揭示之,始生勞動基準法關於工作規則之效力。

三、本題雇主訂立之「員工守則」(工作規則),沒有讓勞工留存,且不准拍照,有無違反勞動基準法,說明如下:

(一)、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工作規則「公開揭示」之目的,在使勞工知悉其內容,該揭示應置於勞工易認識之狀態,例如:將工作規則以紙本公告或以張貼在網站上,並以電子郵件通知所有員工知悉等是。

(二)、本題則雇主訂立之員工守則,雇主訂立之「員工守則」(工作規則),沒有讓勞工留存,且不准拍照乙節,則應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70條公開揭示之規定,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當地主管機關可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處罰,並得通知限期促其依法規定將工作規則公開揭示之,逾期未改,得再予處罰,直至改正為止。至於本題雇主訂立之員工守則,如未經依法公開揭示,能否拘束勞工乙節,應視該規定是否為法令之規定或已為勞雇間勞動契約之約定而定。

四、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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