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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 銀行是否可以查扣人民團體帳戶款

銀行是否可以查扣人民團體帳戶款


吳OO 發問於 2023-01-30 | 臺北 | 其他

Q: 你好,我修習了一個藏傳佛教的攝類學課程,上課的老師是在印度甘丹寺的法師,最近我們法友要邀請老師來台灣傳法,為了後續老師的教法能在台灣弘揚,所以我們上課的學員就在內政部申請了一個宗教團體協會,我被選為第一屆的理事長(負責人),協會申請最近被批准,後續需要理事長(負責人)去辦理一個稅務統一編號、還有去銀行開戶,我的問題是,我之前因為連帶保證人問題,有欠銀行貸款,如果在銀行開了這個宗教團體的帳戶,我是負責人,是否將來法友捐款給協會帳戶的錢,銀行也可以查扣?(帳戶是以宗教團體名義開設,但是負責人名字也需要一起出現在帳戶(就是大小章的關係)。因為這幾天就要去辦理相關手續,我突然驚覺到這個問題嚴重,需要在法律方面確認跟銀行查扣我個人資產沒有關係,我才能去辦理。麻煩解疑!感謝妳!

強制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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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首先人民團體依人民團體法分為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及政治團體。本題所成立之「宗教團體協會」如係依人民團體法設立,則為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社會團體」。又如社會團體經法院核准法人登記,即取得獨立法人之資格。而人民團體之經費來源,依人民團體法第33條規定,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會員捐款、委託收益、基金及其孳息、其他收入。而人民團體之經費仍應歸屬人民團體,該等經費並非屬人民團體之理事或理事長所有。

二、亦即,將來會員捐款之經費仍應歸屬人民團體(社會團體),此並非人民團體所選任出之理事長私人所有之財產。是以,人民團體依人民團體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所選任之理事長,而理事長個人縱然私下有因保證或借貸等法律關係因而積欠銀行債務,此與該人民團體無涉。且縱然理事長之債權人(銀行)對理事長個人有執行名義(例如:確定判決、支付命令等),債權人銀行亦僅能對於理事長個人私有之財產為相關強制執行程序,尚不能對於嗣後人民團體之會員所捐贈而應歸屬於人民團體之經費為強制執行。又,假設債權銀行對於非屬理事長個人所有之人民團體之經費為強制執行,則人民團體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並得依強制執行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向管轄法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三、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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