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們是集團的餐飲業,由於天花板壁癌問題,找了廠商幫我們處理,一開始態度都良好,施工完確定後,也將尾款匯給對方,本來發票開好了,但因為抬頭名稱寫錯,請廠商再重新寫一張,發票並改成1月的日期,因為廠商告知發票未領1月,所以我請他改成寄出日1/10,結果都沒消息問他一開始說寄出了,後來打電話確認說會計還沒處理,禮拜五(1/13)會幫我寄出,結果要過年了再打電話說還沒處理,說他初一自己過來給我們,最後也沒等到,我電話也不接,直接失聯。
A:
您好:
一、按,所得稅法第80條第5項規定授權訂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7條第1項規定:「費用及損失,未經取得原始憑證,或經取得而記載事項不符者,不予認定。但因交易相對人應給與而未給與統一發票,致無法取得合法憑證,其已誠實入帳,能提示交易相關文件及支付款項資料,證明為業務所需,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依其支出性質核實認定為費用或損失,並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其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者,免予處罰。交易相對人涉嫌違章部分,則應依法辦理。」
二、營利事業購買貨物或勞務,如銷售人亦為營利事業應向其取得合法進項憑證。如營業事業之費用及損失,如未取得憑證或未將取得憑證保存,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且未依規定進項憑證,如不符合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依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
三、本題營利事業(餐飲業集團)因天花板壁癌問題,請廠商修繕處理而有支出費用,因廠商未開立統一發票及嗣後失聯無著,以致無法取得合法憑證之情形發生時,可在未經他人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提出檢舉,或已取得該進項憑證,或依據相關進貨單及付款證明誠實入帳,並能提示該相關證明為業務所需者,在稽徵機關發現前,已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經查明屬實,始能依相關規定免予處罰。至於營利事業所支出之相關費用或損失則由稽徵機關調查後,依其支出性質核實認定為費用或損失。又,關於廠商涉及違章部分應依法辦理。
四、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