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們跟商品開發製造商取得商品圖片使用授權,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誤用了別家公司的照片。
在收到警局通知前完全不知道誤用到該家公司的圖片,做過筆錄了解詳情後,立刻下架了該商品,該商品也並無任何銷售紀錄(賣出數量為0)
嘗試想與對方和解,但是對方提出的和解金額遠遠大於我們的設想價格。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第101條:「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方。」及第100條:「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就有償提供著作全部原樣利用,致著作財產權人受有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損害者,不在此限:一、犯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其重製物為數位格式。二、意圖營利犯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之罪,其散布之重製物為數位格式。三、犯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規定。
因本案為告訴乃論罪,且除刑事責任以外,仍有民事賠償責任問題,如雙方無法進行和解,請求對方撤告,建議您可持相關事證委由律師協助研究案情,判斷本案公司及負責人刑事責任成立可能性,以評估相關和解或是賠償是否合理,以進行訴訟策略判斷。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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