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本人任職於技術顧問公司已10個月
1月20日公司告知一定要去考證照,不然我2月就不用去上班了
請問這樣我如果不去考,公司因而把我解雇的話
那我是否能要求資遣費呢?
法規有規定能因為這樣而把勞工解雇的嗎?
請問律師我還有什麼權益需要爭取的?
又如有資遣費我能領多少呢?
以上問題煩請律師幫忙解答
A:
您好,茲就你所提供之資訊簡要回答如下
您任職於技術顧問公司,公司所要求之證照若為工作上所必需,則公司可能援引:
1、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而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於此情形,依同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之規定,於法定期間先行預告,並依比例發給資遣費。此故,於此一情形,您自得依法請求資遣費之發給。
2、同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理由:於訂立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此際,若是基於此一原因,則公司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復依同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勞工亦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換言之,若是該證照係雇主雇用您之原因,則該證照之具備似不可或缺,為您來函中並未詳述此點,僅能就前揭事實略答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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