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司法院第一期司法業務研究會見解:「法律問題:當事人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之規定沒收定金或加倍返還定金,如其損害超過前述定金,就超過部份得否再請求損害賠償?
討論意見:甲說 (肯定說) :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之定金,係違約定金,為最低賠償額之預定,故所受損害如超過定金時,仍得依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請求額外之損害賠償。
研討結論:採甲說。
司法院第一廳研究意見:同意研討結論。」
依前開實務見解認為定金僅為損害賠償範圍之一部分而已,如果一方因契約所生損害大於該定金範圍時,一方應有權向他方請求損害賠償之求償。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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