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同事2022/8/25因手術住院,申請8/25~8/31共5天病假,8/31出院,身體虛弱,故9/1~9/30申請病假在家休養(21天病假)。10月開始上班,幾天後覺得體力不好,自10/11~12/31每天請病假4H(共29.5天病假)。
問題(1)
同事自8/25~12/31期間共請55.5天病假,前30天病假以半薪計,第31天起不給薪,我們的計算是正確的嗎?
問題(2)
只要當年度曾住過院(無論住院天數),是不是就符合2年內可以申請1年(365天)的住院病假資格?
A:
您好:
一、有關勞工請普通傷病假期間之工資計算,說明如下:
(一)、按,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3 項規定:「(第1項)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第3項)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二)、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普通傷病假有分為「未住院病假」及「住院病假」、「癌症(含原位癌)、安胎休養」等類別,而不論是請「未住院病假」及「住院病假」、「癌症(含原位癌)、安胎休養」,及請假期間日數,以及請假類別先後順序如何,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規定,工資均是「一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亦即,雇主工資折半發給之義務皆僅為共30個工作天,超過30個工作天的部分,雇主之義務為「給假不給薪」。
(三)、再者,依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15045號函:「…二、勞工事假、普通傷病假、婚假、喪假期間,除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亦即,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於勞工請假規則所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而普通傷病假一年未超過30日部分,如遇例假、休息日或國定假日時,勞工毋庸於是日請普通傷病假;蓋因勞動基準法第39條前段規定,例假、休息日或國定假日,勞工本來就可放假休息毋庸提供勞務,且是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四)、本題勞雇雙方如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週日為一例一休,則:
1、勞工於111年8月25日進行手術,於111年8月25日至111年8月31日住院治療,其中111年8月25日(四)、111年8月26日(五)、111年8月29日(一)、111年8月30日(二)及111年8月31日(三),共請5日普通傷病假; 而111年8月27日(六)及111年8月28日(週日)為一例一休,依上說明,普通傷病假一年未超過30日部分,如遇例假、休息日或國定假日時,勞工毋庸於是日請普通傷病假。
2、勞工於111年9月1日至111年9月30日共計21個工作天,勞工於111年9月份共請21日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一年未超過30日部分,如遇例假、休息日或國定假日時,勞工毋庸於是日請普通傷病假。
3、勞工於111年10月11日至111年12月31日期間,每天均請4小時病假(半日),則勞工於111年10月11日至111年10月20日,加計111年8月25日至111年9月30日,此部分請普通傷病假1年未超過30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規定,工資折半發給。至於111年10月21日至111年12月31日每天均請4小時病假(半日)部分,勞工請普通傷病假1年已超過30日,故雇主之義務為給假不給薪。
二、有關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計有「未住院病假」、「住院病假」及「兼有未住院與住院合併計算」三種情形,如屬「未住院」之傷病假,其1年內得請假的日數合計為30日;「住院者」,2年內住院日數不得超過1年;如「兼有住院及未住院」的情形時,2年內合計也不得超過1年。此並「不是」指勞工只要一有請住院病假,且不論請住院病假天數,則所有的住院病假及非住院病假,二年未超過一年都是合法請假。易言之,勞工合法之「未住院病假」日數,仍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縱使有「住院病假」天數,僅是未住院病假與住院病假日數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未住院病假仍受1年不得超過30日之限制。又,如果只要住院及非住院合併計算,2年內沒有超過1年,都是合法請假,則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2款就變成無意義的多餘規定,成為具文(此可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86號民事判決)。
三、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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