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長輩公司父親是股東,70年設立,73年負責人與銀行有借貸糾紛,負責人及公司遭銀行提告求償,80年遭主管機關撤銷公司登記,並指定負責人清算,但負責人旅居國外從未接獲清算命令,相關股東亦未接獲清算通知。約94年負責人返台遭銀行申請強制執行查封財產,但負責人主張當初借貸款項並未撥款入公司帳戶,系合作廠商與銀行勾結詐貸,遂向銀行提告,歷經3審均敗訴,後向監察院訴願認為事有蹊翹,交由高等法院再審。
問題一
73年銀行求償及負責人提告的3審期間,均未通知原始股東(繼承人)且未將渠等列為清算人,再審通知渠等列為清算人,用意為何?
問題二
父親已過世,本人根本不知道父親曾擔任該公司股東,對公司一無所知,無辜的繼承人,如何拒絕當任公司清算人?
問題三
實質不存在30多年的公司,稅捐資料最多保存10年,資產早已不復存在,如何辦理清算?
問題四
清算有無時效問題?銀行73年提告未向法院要求公司辦理清算賠償,迄今再審高院才通知股東(繼承人)為清算人,是否合於法規?
問題五
現股東(繼承人)僅列為清算人,法院尚未要求清算。若要求清算不成,銀行已逾30多年未行使權利,還能向股東(繼承人)提訴求償嗎?
問題六
現行辦理清算看是有難度,如辦理公司破產申請,可行嗎?
問題七
若遭銀行興訟求償,應如何主張保護自我權益?
A:
您好∶
您所詢問的事項事涉多樣,網頁僅能略要回覆,建議攜帶資料詳洽信任之律師處理,尚請知悉。
一、公司於80年間遭廢止登記(推測是停業過久)後始須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故73年訴訟時公司視同正常經營,由負責人進行訴訟,不須清算。之後再審的時間在公司廢止登記後,亦應由清算人處理。而未特別聲請法院指定清算人時,有限公司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以董事為清算人。
二、73年的銀行債務,若未依法持續強制執行,恐已罹於消滅時效,但仍須清查資料詳細研究始能確定。
三、公司無資產,公司應該進行破產程序,以公司資產清償公司負債,您又只是股東繼承人,不用擔心要以自己固有財產清償公司負債。
以上答覆,若有進一步疑問,或有指正,歡迎來電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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