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規定。
依您所述,您與對方應有簽立買賣契約,若對方遲遲未給付款項,建議您得先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屆時,您應準備「與對方簽立之書面契約、約定買賣價金、交貨日期及對方遲未給付貨品款項」等資料,撰寫民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狀乙份,並於向法院遞狀時繳付新臺幣500元之聲請費用。而如法院後續確實有核發支付命令,之後則需要等待支付命令確定。如果對方沒有在收受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內異議,法院則會核發確定證明書,您就可以持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正本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執行對方之財產;但如果對方有異議,則支付命令之聲請就會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屆時看看您是否有意補繳費用,以進行後續程序,追討款項。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謙理法律地政聯合事務所 04-2372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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