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有相關權利車合約書未依合約履行,想請教是否有什麼好辦法,謝謝
本人在109年的時候資金問題變賣車輛給朋友,(因為貸款中無法過戶),合約包含一些產生費用(ETC,停車費,罰單)
如產生民事刑事都由朋友去承擔,但是對方後來產生罰單置之不理聯絡不上,監理所強制執行本人扣薪造成困擾
監理所申訴該駕駛人並非本人,監理所回可以主張駕駛人把歸責在駕駛人身上,但是需要駕駛人駕照,但是我卻沒有
想要掛失車牌但是會觸發偽造文書,但是他不依造合約書來走請問還有其他方式嗎?(監理所歸責部分)
詢問律師們是否有可以約束的法條?
是否可以用背信法去民事訴訟對方?
關於上述問題請律師幫我解答,謝謝您們
A: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第 153 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您好,本件有無協商或是訴訟空間仍必須就契約內容進一步釐清,以免權益受損,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多起類似案例可供參考。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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