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大律師~
高雄邱綜合醫院院長因私人債務問題 發不出薪水~ 卻推說健保局扣款太多 所以才會發不薪水!
員工們3個月沒領薪水了 年關將進 卻不知道要怎麼辦!
可惡無恥ㄉ資方 一點誠意都沒有.. 居然不讓勞工局人員介入.......
還要員工們答應未發放的薪水打折&分期發放!
滿口的謊言 一堆員工已經受不了了~~~~
面對無恥的資方 我們卻奈何不了他們.....................><
請問 資方違規在先 勞方能不能 因為領不到薪水 過年期間曠職???
我們想離職的人 還要依照規定提前30天填寫離職單嗎???
律師
A:
您好:
雇主未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包含未按時發放及未全額發放),勞工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6款「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不受離職預告期間之限制。並可依同法條第4項準用同法第17條請求給付資遣費。建議離職前發函依上開法條終止勞動契約,俾免雇主指為「曠職」藉詞解雇規避資遣費給付義務。另考量病患權益,宜審酌工作重要性、可替代性,慎選離職時點。
勞動基準法第14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五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六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第十七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勞動基準法第17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A:
答:勞基法第十四條規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 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所以,因為資方不發資水,所以您可以依勞基法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不經預告即離職(即不用三十日前填寫離職單),並且依法請求資遣費。
至於,過年期間曠職,如果您尚未主動終止勞動契約,由於勞基法第十二條第六款規定「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資方可不經預告期即終止勞動契約,而且不用發給資遣費,所以,在您個人罷工的情況下,對於曠工的時間請小心,以免對自己造成不利。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