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之前就業的工廠是從事鐵工.鐵門鐵窗欄杆製造安裝.在110年的四月老闆說要退休歇業.我在這家工廠已經做了15年.一直以來薪水都是做工算天數的.沒有薪資單.每個月的5號薪水都是直接匯到銀行帳戶.在這樣的情況下可以爭取資遣費嗎?(工廠是有營業登記的企業社)
A:
您好:
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雇主有歇業、轉讓、虧損、業務緊縮、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以及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等情況時,賦與雇主得終止與勞工間之勞動契約,但依法應先向勞工預告,使勞工能預先為生計之規劃,並依給付資遣費。依您所述,您的問題應是在於,每日(次)工作結束,即結算工資,如此您與雇主間勞動契約之期間,得否連續計算之問題。依照勞基法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假設每次工作與雇主均約定為以一日為期之定期契約,只要與您再次與雇主成立勞動契約未超過3個月,您前後工作年資,即應合併計算。在此情況下,您應可以向雇主爭取資遣費。謝謝您的提問,若仍有疑問,歡迎來電諮詢。
日新聯合法律事務所 張凱婷律師 TEL:(02)2351-6037FAX:(02)2356-9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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