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已在企業正職4年左右,但與今年6,7月那裡轉兼職,想請問今年年終是否就沒有了?之前年終都是固定領一個月薪水
A:
您好:
一、關於「年終獎金」應否發放,如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中有約定年終獎金的發給方式,則依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之約定。舉例而言,如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中有約定,不論雇主盈虧均約定雇主應定時發放年終獎金及發放額度,且在時間上可為勞工經常性取得之對價,此時雇主即應給付年終獎金。
二、如果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對於應否發放年終獎金並無約定,則應視有無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發放勞工獎金或分配紅利。而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上易字第15號民事判決:「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勞基法第29條定有明文。是依前開規定,關於該條所謂之獎金發放與否,以及發放金額,應視雇主當年度有無盈餘以及其勞工是否於營業年度全年度工作、營業年度終了結算時仍在職,且當年度工作並無過失而定,非謂勞工每年均有請求雇主給付年終獎金之權。」 亦即,雇主當年度有盈餘,且勞工於營業年度全年度工作、營業年度終了結算時仍在職,以及勞工當年度工作並無過失,此時雇主即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發放獎金或分配紅利。本題於111年度6、7月間勞工自正職轉為兼職(部分工時),但如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之上開要件,諸如雇主於111年度有盈餘、勞工於111年度全年工作、營業年度終了結算時仍在職,且全年度無過失,則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有發給全年度工作無過失之勞工獎金或紅利之義務。
三、至於「年終獎金」發放額度及發放方式,勞動基準法並無強制規範,應由勞雇雙方協商之。如勞雇雙方對於發放標準及方式,有事先約定,則依約定為之。如勞雇雙方對於發放額度產生爭議,也無明訂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此部分可循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條規定,循調解、仲裁程序處理。
四、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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