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在傳產任職,領月薪,週休2日(固定六日休息),某個月請生理假一天,卻多扣半天假日薪水,等於病假無給薪。
而其他同事曾經請事假卻多扣一天薪水,等於扣2天薪水,這是合法的嗎?
公司回覆説一例一休緣故,才這樣。
若如此規定,員工應該是可以選擇每週的休假日與例假日吧?
比如
1.出勤日週一至週五,週四請病假,週四給半薪,但要多扣週六半薪,等於扣1天薪水
2.出勤日週一至週五,週四請事假,週四無薪,週六也無薪,等於扣2天薪水
A:
您好:
一、有關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請「病假」、「事假」或「生理假」,請假期間除依「勞工請假規則」給薪外,雇主得否再扣發休假日(星期六、日)之工資,說明如下:
(一)、首先,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及同法第39條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據此,可知勞工於休息日與例假本無出勤之義務,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於勞工之休假日照給工資。如月薪制勞工,月薪資已包含休息日與例假之工資,雇主不得任意扣發休息日與例假之工資。
(二)、如勞工於工作日請假期間給薪方式如下:
1、勞工如係於工作日請「生理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及依同條第2項規定,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2、勞工如係請「普通傷病假」(病假),依「勞工請假工作規則」第4條第3項規定,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而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超過30個工作日,雇主僅有「給假不給薪」之義務。
3、勞工如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請「事假」考,依「勞工請假工作規則」第7條規定,勞工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而請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三)、除上述所述請「普通傷病假」及「生理假」,工資折半發給、請「事假」期間不給工資外,雇主不可再額外扣發勞工工資。例如本題雇主以勞工於工作日請「病假」、「事假」或「生理假」為由,已依相關規定給半薪或不支薪,復以勞工請假為由再扣發休假日之工資等是。倘雇主仍扣發勞工休假日之工資,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工資應全額給付之規定,勞動主管機關可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80條之1規定,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相關實務見解可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09月30日(76)台勞動字第3119號函:「事業單位於勞工事假期間除不給工資外另扣一日工資、係違反勞工請假規則及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之規定,得依該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處以罰鍰。」
二、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