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型態為合夥有限公司,近三年虧損皆由我先行代墊資金,股東存證信函同意結束營業卻遲遲不回覆清算人由誰擔任,想先行販售部份機器設備來償還欠款,當初購買之設備皆未列入資產,請問是否可行,感謝
A:
您好:
有關所詢問題涉及有限公司清算:
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依公司法第81條規定:「不能依第七十九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依公司法第87條規定:「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
對前項所為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
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清算人遇有股東詢問時,應將清算情形隨時答覆。
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從其上條文可得知如無法依公司法第79條全體股東配合之方式選任清算人,得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
又清算需確認公司財務狀況,至於公司債務部分,您先前墊支之費用是否可歸入公司債務中,尚需要更詳足之資料為判斷應如何處理為當,為保障您的權益,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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