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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父母借款公司有無贈與稅疑慮

父母借款公司有無贈與稅疑慮


雲OO 發問於 2022-12-08 | 臺中 | 其他未分類業

Q: 本公司為有限公司,以公司名義向父母借款,前前後後金額高達六百萬,若公司沒有還款給父母的轉帳證明,請問是否會有贈與稅之問題

企業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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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有關本題○○有限公司向公司負責人之父母借款,金額高達600萬元,是否應課贈與稅,應視有無構成「稅捐規避」而定,說明如下:

(一)、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3項規定:「納稅者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以非常規交易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稅捐稽徵機關仍根據與實質上經濟利益相當之法律形式,成立租稅上請求權,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所以,有限公司向他人借款,不論有限公司向負責人之父母借款,原則上,並非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故不屬遺產及贈與稅法所指的贈與。

(三)、但是,假如贈與人如係濫用私法所賦予契約自由原則,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為不合常規之異常法律形式,實質上達到規避贈與稅卻完成贈與移轉之目的或經濟效果,此即構成「稅捐規避」。此時稅捐稽徵機關仍根據與實質上經濟利益相當之法律形式,對納稅義務人(贈與人)課徵贈與稅。例如,贈與人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各款規定所列之情形,法律上即擬制為贈與,課徵贈與稅,核其性質上亦為租稅規避之個別防杜條款。

(四)、而按,贈與人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四、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五)、本題○○有限公司向公司負責人之父母借款,金額高達600萬元,外觀上之契約形式雖為借貸關係,但如係濫用法律形式(借貸契約形式),以非常規交易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而屬稅捐規避,例如:事實上○○有限公司多年來都沒有還款之證明,且可認定債權人並有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有限公司之債務,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規定,視同贈與,稅捐稽徵機關即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3項規定,課徵贈與稅,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二、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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