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目前公司是有限公司,負責人與家中父母借款,以公司名義借款,要求所有股東都要一起在借款人上簽名,還款時間已到,公司未清算。請問:
1. 債務的部分是否是按照持股比例計算債務?
2. 若股東先將債務還款於負責人父母,是否等同於變成公司欠股東款項?
A:
您好:
一、有關債務的部分是否是按照持股比例計算債務,說明如下:
(一)、首先,有限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為有限公司董事。而有限公司董事依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第57條規定,關於公司營業上一切事務,有辦理之權。本題有限公司負責人(即有限公司董事)與負責人之父母借款,並以公司名義借款,足見有限公司董事係以代表公司之意旨與第三人訂立借貸契約,足見借貸契約主體為「有限公司」與「負責人之父母」之間,有限公司為借款人,負責人之父母為貸與人。
(二)、至於有限公司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依公司法第99條第1項規定,以其出資額為限。是以,原則上「有限公司」與「負責人之父母」間之借貸契約與有限公司股東無涉,有限公司之債務仍應有限公司負清償責任,而非逕由股東依持股比例清償債務。且,縱然有限公司有無法清償借款情事,股東亦僅就出資額為限負其責任。
(三)、本題「有限公司」與「負責人之父母」之間締結借貸契約,而有限公司所有股東均於契約上簽名,此時應確認股東簽名之真意為何?例如:股東簽名係保證契約,故簽名其上,或所有股東均為有限公司董事(按有限公司至多設置3位董事,而董事係從有為能力之股東選任),共同簽名其上僅係代表公司與他人締結借貸契約也是一種情形。但僅由其中一位董事代表有限公司,亦可。
二、若股東先將債務還款於負責人父母,是否等同於變成公司欠股東款,前提是股東有對該借款債為保證,說明如下:
(一)、「有限公司」與「負責人之父母」之間締結借貸契約,而有限公司所有股東有對該借款契約如係擔任保證人,訂立契約保證契約,則依民法第748條規定,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者,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連帶負保證責任。
(二)、承上,如擔任保證人之有限公司股東先將債務還款予債權人(即負責人之父母),則依民法第749條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亦即,股東如先將債務還款於負責人父母,此時擔任保證人之股東承受債權人(即負責人之父母)對於主債務人有限公司之債權,清償債務之股東(保證人)即可本於該債權對有限公司主張清償。
(三)、反之,如股東並無對有限公司對他人之借款債務為保證,股東僅係因擔任有限公司董事,為代表公司故於借款契約上簽名,則有限公司始為借款之債務人,因股東對於有限公司之債務並無清償義務,而股東卻為有限公司清償債務,則屬非債清償,股東可依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等相關規定,向有限公司主張權利。
三、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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